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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书可参考如下:宁波照明有限公司、宁电气有限公司、宁波电气灯具有限公司、宁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已分别于2014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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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召开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根据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万思恒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担任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因债权人人数众多,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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