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并达到一定程度,并要求被害人提出足够的证据以支撑其请求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 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 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1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748人已浏览
44,8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