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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2-01-08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 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 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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