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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吗

2023-04-12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 3、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4、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 5、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6、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 7、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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