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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不可以约定排除。 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法律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 使他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或其他客观因素...
法定解除权不可以约定排除。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法律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使他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或其他客观因素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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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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