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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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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丢失或者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或者驳回申报的,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①票面金额;②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③申请理由和事实;④通知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⑤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票据被盗或丢失的,提供向报案机关报案的记录;(4)申请人是票据最终持有人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1、申请人必须是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丢失、丢失前的最终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丢失,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其他事项的申请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3、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申请方式必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说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告的原因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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