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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1)在人民法院公告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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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外,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结束外,以下情况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异常结束:1、申报期间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结束催告程序。2、在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访问裁定结束催告程序。3、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结束公示催告程序,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结束催告程序。5、支付人在收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支付该票据的,决定结束催告程序。
办理公示催告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3、公示催告的票据复印件、票据来源证明、连续的背书人证明(多次背书的必须连续背书、前后衔接); 4、银行在申请日尚未支付票据款项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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