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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一个计薪周期内,累计工作的时间,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不区分节假日,如果在一个计薪工作周期内,累计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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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工资的计算方法,但是在《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有相关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不论与什么形式计算工资,实行综合计时制度除外,必须遵守法定正常的工作时间制度。即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因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根据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合理的确定单价及工作任务,不得变相强迫加班或者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能完成任务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不论计件还是其他形式,工作时间必须参考法定的工作时间,综合计时一个综合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视为延长工作工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克扣员工工资。如果不按时支付,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并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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