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破产时让与担保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据让与担保的含义可知,设立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转让给他人时,取回权人可以就转让财产的对待给付行使取回权,以作为原物代偿的权利。在受让人尚未作对待给付时,取回权人可要求他向自己给付;如破产管理人已接受给付,取回权人有权要求交付给付财产。如破产管理人已将给付财产再次转让,取回权人仍可向受转让人行使权利。如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接受受让人的对待给付,取回权即告消灭,债权人只能以物价按破产债权受偿。通常代偿取回权仅在上述对待给付为非金钱特定物时产生,如对待给付系金钱且无法与其他破产财产区别时,权利人只能以破产财团不当得利为由,作为财团债权人要求优先清偿。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562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