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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无法设立永久居住权。1,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2,居住权的期限...
不知你的居住权房来源是什么?如果单位分配公房,应对居住权进行分割。对此,最高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如果是购买房屋,不能办理产证的,购买是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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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验证是否有永久居住权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房屋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与居住权人生命共始终,即永久。
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房屋,其居住权、产权因房屋买卖的发生而转移,《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下两种情况居住权可以对搞房屋买卖合同: 1、《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2、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其居住权或其它权利可以对抗房屋买卖合同。
1、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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