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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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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年以上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期货、定义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二一,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扰乱市场秩序、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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