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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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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保险业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2,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期货
情节特别严重的,扰乱市场秩序、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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