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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按照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政府才可以强制征收土地: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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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1、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2、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无偿征收回划拨的土地:(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2)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和城市规划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免费回收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规定县,市级人民政府在以上行为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适当补偿其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因此说是免费回收,但实践中人民政府认为回收住宅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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