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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保外就医的情形: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准许保外就医的情形: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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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外就医,就是指现正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员,由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限定的疾病范围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监狱外就医的一种特定的服刑方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保外就医: 1.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重疾病、符合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保外就医的; 3.不能自理,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死缓就是属于死刑当中的一种,也是属于看当事人的表现来进行确定需要进行死刑,这也是对当事人的一个考验期,只要过了这个考验期那么就可以被减刑,所以,对于案件的处理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保障让犯罪人员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监狱狱政管理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二)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三)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处审查。 (四)监狱狱政处审查后,呈报《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经监狱分管领导和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由具保人将罪犯取保回家。 (五)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应填写《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发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对罪犯的监督和考察。同时,监狱应将批准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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