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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一、申请公证,应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2、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以由其签名; 2、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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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公证遗嘱的效力专题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因不愿意使自己未来的合法遗产全部交由其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或根本不愿意让其法定继承人得到任何遗产,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而出具的公证书。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公证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其中就包括立遗嘱行为。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遗嘱是公民生前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需他人同意就可以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像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受威胁、欺诈、被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由于遗嘱一般涉及的标的比较大,而且还会涉及到家庭纠纷及债务纠纷,所以如何来辨别遗嘱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成为办理遗嘱公证的要点。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对自己办理遗嘱公证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口述或者提供出面材料,公证员在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和想法后,为其出具遗嘱公证。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保证公证质量,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二)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公证员应该首先通过观察来确认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其次让立遗嘱人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情况和想法,在当事人叙述过程中,通过提问进一步来考证立遗嘱人的神智是否清醒,也可以通过询问其他相关人员关于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来辨别。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公证员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公证。 (三)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这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遗嘱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查其内容是没有必要的。遗嘱从设立到生效之间的时间跨度大(年轻人立遗嘱之间的跨度更大),这期间的政策变化,继承人的死亡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都会导致原本合法的遗嘱产生缺陷,因此,审查遗嘱的内容对于遗嘱在执行的的合法性问题中起不到重要作用;其次,从公证的成本来说,要求公证员对每个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不可能的。遗嘱公证的公证费用很少,而要调查遗嘱中涉及的诸多内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会导致公证资源的大量浪费,也会导致公证处不愿意接待遗嘱公证,对于遗嘱公证的发展反而是不利的。最后,从公证时间上说,会导致遗嘱公证的久拖不决。公证都有一定的出证期限,遗嘱内容又比较多,公证处调查取证的时间过长,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的变化而导致公证终止受理,这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影响公证机构的形象。所以,对于遗嘱的审查,应该以形式审查为主。遗嘱公证的实质是为了证明遗嘱行为本身的真实、合法性,而不是具体内容本身的真实、合法性。公证人员审查的是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是受欺诈、受诱骗、受胁迫的,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按规定签字或按手印而不是由他人代签,立遗嘱的时间明确,以区别遗嘱先后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遗嘱的最高的效力,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公证遗嘱更能保证和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遗嘱形式的完整性。 (四)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由于遗嘱公证的办理和执行期间跨度很长,在进行遗嘱公证时要严格遵照公证细则的要求,注意细节,对于当事人书写内容应该进行检查,对于代书的遗嘱应该将遗嘱内容阅读给当事人听,在明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可以出证。 总之,在处理遗嘱公证过程中,对于上述四点要素要严格进行审核,每个环节都应该耐心,细致。如今办理遗嘱公证出现年轻化现象,因此,在对于遗嘱公证的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也应该进一步加强。
赠与归赠与,遗嘱归遗嘱,并没有赠与遗嘱。只要写清楚情况就可以了,注意公证人遗嘱没有规定的格式。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3)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4)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馨窝网大体格式是:遗嘱一、立遗嘱人:(身份基本情况)二、立遗嘱原因:三、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四、立遗嘱人对身后所有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对于不动产,应写明财产坐落的地址五、所立遗嘱的份数。立遗嘱人:见证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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