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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归赠与,遗嘱归遗嘱,并没有赠与遗嘱。只要写清楚情况就可以了,注意公证人遗嘱没有规定的格式。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1)指明接...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以由其签名; 2、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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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是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而不归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6、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公证员将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 8、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进行遗嘱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有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等。
1.遗嘱为代书,无代书人签名、无见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2.公证程序瑕疵,一审认定遗嘱无效;3.违反公证程序规定,遗嘱被撤销;4.遗嘱为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效;5.遗嘱人确认、核对遗嘱内;6.公证遗嘱的形式;7.遗嘱人缺乏遗嘱能力;8.遗嘱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9.遗嘱中所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10.遗嘱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根据《》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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