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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存在过错的公务人员。 行政机关在做出违法行政行为之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行为做出的实际主体并不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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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进行确定,无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无法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首先,视为生产者的主体有:产品授权贴标的商标所有人、产品的进口商、不能指明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时的销售者; 其次,视为销售者的主体有:被借用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来源于生产者,还是销售者过错导致的抑或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被侵权人均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很好识别,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法律规定他们也是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车祸对责任主体的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车祸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车祸,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车祸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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