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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 产权界定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集体企业中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抽回国有资产。 对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通常由企业缴纳使用费继续使用、缴纳资产占用费、租赁经营、有偿转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处置。 二、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改制的类型,如改为股份合作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首先要确定企业的总体改组方案。总体改组方案可以企业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机构承担总体改组方案的设计。 改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改制企业名称; 2.负责人,拟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3.原企业资产及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产权界定报告; 4.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的折股方案,外来投资股权、员工持股方案、总股权结构方案; 5.资产重组后分离部分的归属: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方案、员工安排方案; 6.其它需要明确的问题; 7.新设公司的必备要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等; 8.新设公司的管理文件稿、公司经营生产发展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说明及任免通知; 9.财务部门的设立情况、人员编制及人员任免通知; 10.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 三、进行资产评估 四、订立章程 五、报有关部门审核 六、出资并验资 七、确立法人治理结构 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九、注册登记 以上所述只是一般的改制步骤,具体操作细节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调整运作。
1.对于企业改制责任主体的规定,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担保债务虽然有利于一般债务,但仍属于债务的范畴。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组建公司,新设公司承继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企业改制时公司的股东明知原企业存在担保债务且未列入资产评估的,视为新设公司接受的资产中包括担保债务,新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向债务人追偿后,未能实现的部分,由新设公司承担对于改制时未将原企业存在的担保债务纳入评估范围,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存在过错,因此,新设公司未得到追偿的部分,应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以其在新设公司中的股份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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