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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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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1、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你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2、你也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有权退房;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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