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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加班费如何算?

2021-10-24
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工资额的,该工资额与实际支付额一致的,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金额,应以员工实际工资金额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第三,实际上,员工当月的工资与当月的奖金发放日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该把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企业偶尔发放的周年庆典奖等奖金不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第四,实行计价器工资的工人,必须以员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价器单价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使用者,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以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相关法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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