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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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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了变化。为了保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必要更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5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完全履行的条款,无需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无需变更。6、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政府有关决定,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7、用人单位损失严重,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8、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体和技能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9、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变更的内容,并注明变更期限,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形式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变更,与企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遇到恶意调岗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就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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