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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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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商社预售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姓名、地址、法人组织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预售商社的位置、号码。 (3)预售商社的数量,面积应按平方米计算,明确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要标明单价,还要标明总价。 (5)交货方式和期限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货方式。 (6)房屋的使用性质明确了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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