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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需要登记,未经过合法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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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受理申请;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决定,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10条。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采用这一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又不能达成协议解除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收养主体的不合格。就是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经满14岁、不属于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是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第三是因为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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