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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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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研究决定,对我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是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伤残津贴调整内容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2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6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在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中,凡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据介绍,宁夏伤残津贴月人均标准增加357元,提高到1609元,增长28.5%;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标准达到650元,人均月增加150元,增长30%。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一至四级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六级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七至十级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陕人社发【2015】20号文件:调整范围和对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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