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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一、出生证明-重新发行证明书:申请人(父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证明书。例如,我村村民×××,妻子×××,×年×月×日在××地生了××孩子,户籍没有报告,请重新发行出生证明书。以上所有证明书的名字必须与户籍簿相同。二、出生证明-重新发行的机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书丢失或因盗窃等原始证明书丢失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持有身份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家庭户口簿和原签证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书,向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重新发行。三、出生证明—办理材料:(1)登报声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父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报户口的证明;(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4)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验证情况实际重新发行,同时注册记录。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出生医学证明书》丢失、被盗等原始证明书丢失的情况下,取得原发行机关的出生医学记录证明书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发行。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经验证,实际发行《出生医学证明书》,按出生医学证明书发行专用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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