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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应到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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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在原孩子出生的医院进行,也可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点(大多在当地的一家规范的妇幼保健院)进行。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提供媒体登报公示资料。 5.准生证资料及复印件。
一、出生证明-重新发行证明书:申请人(父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证明书。例如,我村村民×××,妻子×××,×年×月×日在××地生了××孩子,户籍没有报告,请重新发行出生证明书。以上所有证明书的名字必须与户籍簿相同。二、出生证明-重新发行的机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书丢失或因盗窃等原始证明书丢失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持有身份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家庭户口簿和原签证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书,向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重新发行。三、出生证明—办理材料:(1)登报声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父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报户口的证明;(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4)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验证情况实际重新发行,同时注册记录。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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