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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违约或欺诈,而第一买受人一般无过错,第二买受人可能是被欺诈,也可能存在主观恶意。 2、房地产一...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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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预约,而非本约,即你和开放商之间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意向,是一种订约行为,不是买卖行为,即两方承诺到时候履行买卖商品房的协议,它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一样,预售合同对买卖合同内同作了详细的规定,且交过部分购房款,视为实体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产生了法律效力,开放商不能再将其卖给他人,如果开放商一房二卖,就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屋预订协议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两者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预订协议书成立时尚未成立,而房屋预订协议书的订立后,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因此,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卖方一房二卖,将房屋转让给其中一人后,应当对其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1、在房屋未交付的情况下,已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2、两个购房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 3、出卖人签订的两份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先转让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四、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则提前支付房价的购房人应拥有房屋所有权。 5、一份合同已经办理了商品房转让登记手续,一份合同已经交付了标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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