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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如下: 1、返还房款和利息; 二、赔偿损失; 三、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二万...
一房二卖对开发商的法律规定如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将商品房作为合同标的物再次出售给他人的,处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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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上诉,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预约,而非本约,即你和开放商之间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意向,是一种订约行为,不是买卖行为,即两方承诺到时候履行买卖商品房的协议,它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一样,预售合同对买卖合同内同作了详细的规定,且交过部分购房款,视为实体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产生了法律效力,开放商不能再将其卖给他人,如果开放商一房二卖,就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屋预订协议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两者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预订协议书成立时尚未成立,而房屋预订协议书的订立后,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因此,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开发商多房销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1)有多个买方,在多个买方中,已办理商品房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方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方可以要求终止销售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2)若几个买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商品房销售合同优先取得商品房所有权;(3)多个买方既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可以优先取得商品房所有权;(4)商品房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无人占有的,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不能取得商品房所有权,涉及的商品房可以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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