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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司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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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发行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公司发生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应当受到惩罚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例如,发行债券的公司,对其的到期债券欠付本息,或对分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其发债的实际效用即严重丧失,如果不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对交易者来讲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对有上述法定情形的公司,需要采取暂停上市的措施。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⒈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⒉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⒊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⒋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⒌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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