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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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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此外,附属人和附属人知道附属人没有资格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串通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连带责任处理。
在订立挂靠协议时,实际主体不具备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而是通过挂靠获得资格; 因此,签订卖合同,同时也不是合同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挂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合同。
挂靠合同无效。因为挂靠方事实上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合同相对人也没有与挂靠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签订合同时是误以为对方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因此挂靠合同无效,且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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