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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
在中国,审批权限为:(1)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二)征用国务院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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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第一步: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第三步:征询村民意见。第四步:征地文件上报审批。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第六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第七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九步: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第十步: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范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征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关于您提到的征地时农民是否有权利让县政府出示征地审批文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有权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
肯定要有土地征收手续的,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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