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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土地的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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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首先要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特别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住房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发表,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必须全额到达,由专家保管,由专家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注明征地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
1、发布征地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2、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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