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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强制执行的后果: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具体的法律后果应以实际的情形以及法律规定为准...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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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会被强制清算的情形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法院司法解散,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成员,进行强制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强制清算包括两种:一是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二是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议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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