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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的土地有政府补贴吗主要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来定。 一、关于补偿主要是看种植的品种。目前国家对农民的补贴主要是种植粮食的补贴。一般每亩在...
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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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的种粮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81.5元。 2、水稻直补对象为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面积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 3、继续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原则上谁种地谁享受补贴,但对承包地转包或租用给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协议处理。 4、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地、十边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补贴今年已明确征用为非农业用地面积也不能作为补贴对象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 二、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补贴的程序为: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造册后村民委员会按补贴要求进行核实,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公示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并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发放工作由县财政部门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就是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首先是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次是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法律的核心。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第四是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稳定、规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立足于发展的目的。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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