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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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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0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9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基本概念是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提起诉讼,即实行司法审查法定原则。但这显然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2000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突破案件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实行排除法,即除国防、外交、抽象行政行为、刑事诉讼、内部行政行为、仲裁行为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提起诉讼,因为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 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1]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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