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在公司已成立(即设立完毕)时、不成立时和成立无效时,发起人责任的内容是不同的。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发起人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对第三...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参考如上法条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分公司的最高领导只能叫负责人,他只是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他是公司经营的延伸,他的资金和人员都是公司控制和任命的。它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行使权力,比如:签约、诉讼等。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所以分公司负责人只是对公司负责,负责人本身不对外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行为和资产完全属于公司,公司对分公司的资产有支配权,公司破产分公司也会作为公司资产同时清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人已浏览
408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