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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银行协商,由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建立起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职工到该银行领取工资实质上是一种没有选择的金融消费服务关系,...
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负有保证储户卡内数据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对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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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纠纷中,孙某依法办理了银行储蓄卡,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属合法有效。作为商业银行,该行依法应当充分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尤其在交易电子化的背景下,更应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涉案交易发生时,孙某人在且卡随身携带,该银行卡账户却在苏州地区的pos机被刷卡消费,由此可知系伪卡。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密码系储户本人泄露的情况下,伪卡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实践中,同类银行卡盗刷类案件诉至后,银行方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就意味着,在伪卡交易储蓄卡盗刷案件中,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综上,孙某有权要求银行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银行泄露银行卡信息违反了客户信息保密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现象在我国已经发生很多,这应该引起银行的重视,但目前银行所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多。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存入现金,就与银行间形成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在银行无证据证明储户遗失银行卡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出现银行卡存款被盗情况,说明银行安全设施存在问题,银行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经济损失。如果储户自己泄露密码,致使卡内资金被盗,储户本身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银行的责任都无可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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