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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2-08-29
我国《》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纠纷中,孙某依法办理了银行储蓄卡,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属合法有效。作为商业银行,该行依法应当充分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尤其在交易电子化的背景下,更应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涉案交易发生时,孙某人在且卡随身携带,该银行卡账户却在苏州地区的pos机被刷卡消费,由此可知系伪卡。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密码系储户本人泄露的情况下,伪卡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实践中,同类银行卡盗刷类案件诉至后,银行方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就意味着,在伪卡交易储蓄卡盗刷案件中,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综上,孙某有权要求银行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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