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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肯定有这样的例子,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去世了。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小编认为要区分不同的阶段,根据去世的时间来确定相应的后果。...
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且已经按照协议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对拆迁补偿所得继承就行了,遗嘱优先,有遗嘱按照医嘱分配,无医嘱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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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人,很小的时候父亲住在巨德里(也就是现在西城区辟才胡同附近)后来父亲在1999年去世,之后大概在2000年左右房屋拆迁,我父亲在那边的房子差不多也就10几平米,后来给了拆迁款15万左右,父亲去世的时候我只有10岁,所以当时买房子的事就交给了我姥姥,因为我从小一直和姥姥在西直门内居住,所以当时我姥姥她就拿着这笔钱在西四北头条买了一间大概10平米的小平房,但是由于当时钱的限制只对房屋有租赁权,也就是每个月还要给盖这个平房的厂子交房租,但是不多,几百块钱。现在我长大了我姥姥岁数也大了很多事她管不了了,但是我舅舅惦记上了这个房子,也没经过我得同意就想把房子租出去,而且现在也住在那里。我很看不过去,毕竟是我父亲留给我的唯一值钱的东西,如何处置也应该经过我的润许,可是我自己也不太懂房屋方面的东西,一个是租赁权的问题,这一小间屋子将来我对它有什么样的权利,如果是租赁权对我又有什么样的限制呢。还有一个就是,如果我要争这个房子,法律上对我有什么保护吗,我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和平的手段得到我得房子,毕竟现在房子不便宜,虽然是一小间,可是位置这么好,少说放现在也得小100万呢,而且最让我气不过的就是,我都让他住在哪了他却打我父亲留给我房子的主意。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3、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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