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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数额不大的话,可能单处罚金刑。最终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具体案情和证据认定,因此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定罪量刑应待律师会见和阅卷后综合判...
关于赌博罪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行为人以营利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两者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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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第一,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区别。1、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提出了如何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的具体标准:一是聚众赌博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规模一般较大,营业场所大,赌博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二是聚众赌博场所不固定,有时临时租赁,有时临时在酒店开房,而开设赌场的赌场一般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场所;第三,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第四,聚众赌博一般是隐秘的,开设赌场的赌场一般是半公开的;第五,聚众赌场的赌头往往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和组织每次具体的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不亲自参与赌博,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第六,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员有时不会参与赌博。2、开设赌场罪与以赌博为业的区分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无支配控制能力,这是与开设赌场罪的根本差别。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一)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实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是指客观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场一旦正式开业,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了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开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的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的,其场所是否公开,不影响犯罪构成。第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二、构成要件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直参与赌博,是为了赚钱,而不是为了娱乐。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4、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和经营赌场。三、认定标准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法律规定包括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和吸引多人赌博,从中获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赌博。所谓赌博,是指嗜赌成性,一直赌博,以赌博收入为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具体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场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我从中获利的行为。四、追诉标准开设赌场的,应当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场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与者累计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境外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钱物、换取筹码的钱物、通过赌博赢得的钱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实际代表的金额确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当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行为都有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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