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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分析开设赌场罪是什么罪

2021-1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是指客观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场一旦正式开业,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了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开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的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的,其场所是否公开,不影响犯罪构成。第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二、构成要件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直参与赌博,是为了赚钱,而不是为了娱乐。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4、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和经营赌场。三、认定标准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法律规定包括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和吸引多人赌博,从中获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赌博。所谓赌博,是指嗜赌成性,一直赌博,以赌博收入为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具体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场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我从中获利的行为。四、追诉标准开设赌场的,应当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场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与者累计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境外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钱物、换取筹码的钱物、通过赌博赢得的钱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实际代表的金额确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当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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