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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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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气象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不得违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成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予以提供。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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