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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 219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
1.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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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 219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1条第2款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民事案件当事人拒绝接受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议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诉讼的期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民事行政抗议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的,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记录》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检察机关本人民法院没有抗议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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