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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现了征地补偿费的纠纷,应当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来解决,如果纠纷的确不好解决的话,只好向法院去进行诉讼了。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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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纠纷可以申请裁决,具体如下: 第一、申请裁决的条件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 第二、申请裁决依要据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第三、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第四、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第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争议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农民集体上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集体上访总数的8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还高。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信访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作为信访事项给予答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因为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纠纷。国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 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首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行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范围。裁决机关只能是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不是上一级政府而是上级政府即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表现在撤消具体行政行为上,对权益争议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权益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总之,农民面对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不满,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访,造成矛盾激化。那样,不仅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还会劳民伤财,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吧。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支付对象作出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几种费用,性质不同,归属不同,分配的权利基础和权利主体也不同。因此,明确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的内涵,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给村民等。”对该条文中“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理解,应当注意:民主议定程序是农村社会实现民主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形式。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后两部法律中的民主议定程序主要针对承包地调整、承包方案的确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将本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给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事项。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集体重大事项的。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确定也是要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到底应该按照上述哪部法律执行,并无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据哪一部法律确定民主议定程序的具体形式,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条件下,应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自治权,以促进农村民主建设。对程序、内容均不合法或者程序合法但内容违法的就不应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也是禁制的,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根据《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也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放弃统一安置,就应当予以支付。对这两类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不存在争议,况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因征地补偿费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主要有下列几种:1.外嫁女。这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在现实中,如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富裕,外嫁女即便长期在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也不愿意将户口迁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额。对此,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对属于此种情况的外嫁女应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而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2.上门女婿。按照上述对外嫁女的分析,上门女婿应当按照对外嫁女的认定方法进行处理,这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和谐与安宁,特别是对农村有女无儿户的老人作到老有所养,有着积极的意义。3.在校大学生。(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不能得到支持。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对农业人口的军人服役期满后,原则上是返回兵源地。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5.超生子女。超生子女固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但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应具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权利,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对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6.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均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应当予以保护。况且这些人在劳改、劳教及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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