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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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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继承人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应当按照多个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处理,或者按照多个继承人对一个股东资格的共有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来处理。公司应根据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析股份,并将其登记为股东,而不是根据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来处理。这是因为承认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不仅会给股东名册记录和工商登记带来困难,还会给共有股东行使股东共益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综上所述,在共同继承的情况下,多个继承人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应视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如果由于继承人股东的加入,公司最高股东人数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发生冲突,则不应否股东资格的继承效力。
继承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可以由公司对继承纠纷涉及的股权进行作价补偿。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无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被解雇的股东没有会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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