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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周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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