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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作用: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保护的作品; 2.超过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1、版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2、且当事人申请作品版权登记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按照要求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经过一个月审查,即可领取版权登记证。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登记说明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登记方法n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办理登记,作者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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