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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根据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熟悉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骨干,组织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定、司法解释和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重点是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和常见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细化。对《量刑指导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可以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幅度。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1)商铺租赁权质押 从事商品批发销售的小微企业资金流动量大、对贷款的需求迫切,但其最主要的财产仅限于所租赁的商铺。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大型专业市场的商铺租赁权本身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也易于转让,可以作为债权的保障。因此,在江苏常熟服装城、浙江义乌国际商贸城、杭州四季青服装市场、海宁皮革城等大型专业市场中,商户以市场中的商铺租赁权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模式运用较多。 商铺租赁权质押常见的操作模式是:由贷款方(商业银行)、借款方(商户、商铺承租人)与大型专业市场的商铺所有者或管理者(商铺出租人)签订三方协议,以商铺租赁权的财产价值作为优先偿债的担保,在商铺出租人处办理质押登记,并限制商铺承租人将商铺租赁权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转租或重复质押。商铺租赁权的价值由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商铺出租人确认。贷款方(质权人)与商户(质押人)则约定,如果商户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由商铺所有者或管理者处置该租赁权,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商户的贷款。 实践中,对此类担保方式的称谓及性质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就“商铺租赁权”本身,还有“商铺使用权”、“商铺承租权”、“商铺续租权”、“摊位使用权”等其他不同称谓。在操作模式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大多将之称为质押,也有少数称之为抵押。 (2)出租车经营权质押 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也被称为出租车营运证质押、出租车营运牌照质押,即出租车运营公司以其名下的出租车经营权出质,向银行申请贷款。常见的操作模式是:出租车营运证持有人将其持有的、由车辆运输管理所核发的出租车营运证交由债权人保管,并在车辆管理所进行质押登记,以出租车营运证所代表的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质押,办理贷款。如到期不能还贷,由债权人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最高法院担保方式介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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