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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以下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你自己可以对照一下:(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3000元起点或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2)达到数额巨大40000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3、根据诈骗手段、次数、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再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的;(3)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名诈骗的;(4)利用网络、短信方式诈骗的;(5)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诈骗单位或个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生活困难、学习、治病所需而诈骗的;(2)诈骗亲属财物的。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由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在最新刑法中,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都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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