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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女被告:XX男原告XX诉称……被告何XX辩称……上述事实,有……证实本院认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
第一,写离婚起诉状(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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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动联系对方,支付给对方,让对方出具相关的收据;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联系办案法官,将判决的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否则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在两年的执行期限内申请,除非执行期限中止或者中断,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写好申请执行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接受原告(女方)的委托,一是要解除婚姻关系,二是要为原告(女方)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在办案过程中的难点是一被告(男方)坚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二注:该案中,接受原告(女方)的委托,一是要解除婚姻关系,二是要为原告(女方)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在办案过程中的难点是一被告(男方)坚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二是原告(女方)当时没有工作,且儿子一直跟随被告(男方)母亲生活。后经努力,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通民初字第4807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智丽虹、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 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经常遭受被告的辱骂和殴打,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20xx年xx月xx日,原告曾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好景不长,20xx年xx月xx日早上,被告又因琐事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综上种种原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男孩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我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9日生有一子李小某。张某与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李小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20xx年xx月,张某曾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张某撤回了起诉,但双方未能和好。庭审中,张某称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坚持要求离婚,李某认可因家庭琐事打过张某。双方均主张抚养李小某,法庭调解未果。经查,张某婚前陪嫁的财产有:海信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步步高DVD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饭锅一个、海尔电视一台、单人床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收录机一台、红日燃气灶一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发票、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李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由于双方不能相互沟通理解,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由于李小某尚年幼,李小某由其母亲张某抚养为宜;李某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参照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由本院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男孩李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自二0一0年四月起每月给付李小某子女抚养费四百元(至李小某十八周岁止),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3、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原告张某带走婚前财产海信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步步高DVD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打印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电饭锅一个、海尔电视一台、单人床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收录机一台归原告张某所有,红日燃气灶一台归被告李某所有;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4、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李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XX女被告:XX男原告XX诉称……被告何XX辩称……上述事实,有……证实本院认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二、……三、……四、分割……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xx元,合计xx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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